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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刑事责任边界研究

         

摘要

由于网络犯罪中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独立评价性及其帮助行为查处难度等特征,《刑法修正案(九)》第287条之二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足于中立帮助行为可罚范围的各种学说,从构成要件分析该罪的刑事责任边界,将帮助行为与同类技术中立行为对比、帮助行为的社会公益性、帮助行为人作为义务的履行可能性及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客观限定的考察范围;以“明知”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犯罪”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帮助行为人的心理为希望或放任作为主观限定边界;以是否实际创设并实现了法律所不允许的风险作为“情节严重”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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