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思考

     

摘要

侦查的目的决定了侦查中存在着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之间的冲突,为了确保处于优势地位的侦查机关正确行使侦查权,必须对侦查权的行使作必要的监督.多年的司法实践暴露出我国立法对于侦查监督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包括侦查监督的滞后性、侦查监督内容的有限性、侦查监督途径的局限性以及侦查监督手段的软弱性等.这些缺陷导致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侦查程序的公正性、合理性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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