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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制度论证——以河南、广东、河北、湖北和上海为视角

         

摘要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属于一级市场,继受取得属于二级市场.国家立法层面应将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进行人格化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继受取得中,转让人在转让时必须具备一定的特殊条件.应允许无偿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并对其"变性"问题做出规定.政府可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征收一定的税费而不应直接参与收益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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