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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住成年家属”的理解与适用——民诉法第85条立法要旨的遵循

     

摘要

民事诉讼法将同住成年家属代为签收作为直接送达的实现方式之一,体现了送达制度所追求的便利性与效益性.但法律就“同住成年家属”的范围从未给出明确的界定,使得在同住成年家属在代签收过程中存在损害受送达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从文义上解读“同住成年家属”的概念会出现诸多漏洞,需要从该制度设计的根源寻找其定位与价值.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制度设计是在家庭观念的作用下,对家事代理权理念的扩大化引入,推定具备特定身份关系会积极督促受送达人履行权利的同住成年家属成为适格的代签收人,让受送达人利益不受损害.法院还需在送达过程中就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事项做好记录工作,以保障送达行为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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