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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受害人作证能力与庭审质证规则研究

         

摘要

未成年受害人参与庭审的能力有限。在确定作证能力和提供的证据证明力等方面,未成年受害人可以参考一般证人的立法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将“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作为证人的身份条件,但刑事案件证人出庭作证率依旧过低。实务中的“印证证明模式”简化了言词证据的审查,阻却了未成年受害人言词证据证明力的发挥。现行司法解释对未成年受害人参与庭审质证欠缺更为细致的规定,立法应对未成年受害人科学评估作证能力,审查未成年受害人的作证资格,明确庭审质证阶段的证据调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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