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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益信托监察人制度立法正当性之证成——以家族信托为视角

         

摘要

家族信托中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效用函数不同,必然存在利益冲突。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可以有效防止家族信托中的权利逾越及滥用行为,为确保家族信托受托人履行忠实义务及注意义务提供稳定性和可预期的法律遵从和路径指引。在信托法中确立私益信托监察人制度,将大大缩减家族信托设立各个阶段的谈判签约成本;对私益信托监察人的设立、变更及权利、义务、责任进行合理的制度化设计,能够为家族信托委托人设立信托监察人提供制度保障,能够形成家族信托受托人权利行使的有效制衡机制,防范受托人的道德风险与自肥行为,有利于家族信托整体经济效益的增加及信托市场的可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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