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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收受礼金的刑法规制探析——基于司法解释的视角

         

摘要

“感情投资”贿赂模式中的官员收受礼金的行为属于受贿罪的预备行为,最新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第13条第2款将其有条件的评价为受贿罪的实行行为,具有实质的合理性;在现行《刑法》成立受贿罪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要素制约下,解释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一种法律推定,只有满足行送者的利益与收受者的职务有密切的关联性、收受者收受财物的行为使得“可能影响职务行使”发生的盖然性高、收受者职权的行使在事实上受到了影响等3个条件,才能推定收受者承诺为行送者谋取利益,从而以受贿罪对收受者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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