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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家赔偿法》中民事、行政司法赔偿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

就民事、行政司法赔偿制度而言,新<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只限于赔偿程序方面的改进,该制度中原有的缺陷并未得到修正:关于赔偿范围的立法模式封闭性强、精神损害赔偿并不适用于民事、行政司法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没有将民事、行政错判纳入司法赔偿范围等等.基于此,提出建设开放性的立法模式以保障立法的前瞻性,将民事、行政司法侵权行为导致他人损害的情形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将民事、行政错判有条件的纳入司法赔偿范围等建议,以期为<国家赔偿法>的再次修订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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