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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计算机软件许可协议的法律属性比较

         

摘要

美国软件开发商私人造法下的软件许可协议,试图排除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实现区别定价、限制自身责任、扩大著作权侵权责任的范围,而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对软件许可协议的法律属性采用了所有权权能判断法、经济现实判断法、三部检测法等判断方式,值得我们借鉴。因与美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软件许可协议的法律属性因是否存在物质载体、是否只涉及软件运行以及软件分发模式的不同而不同,而其不同的法律属性也将导致在首次销售原则的适用、侵权责任的产生上不同的后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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