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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不担责”的误读与澄清——某地行政机关与法院会商资讯评析

         

摘要

行政部门与法院会商可能发生纠纷的裁判,虽然对政府工作会有所帮助,对于纠纷化解有一定作用,但其蕴藏的法律问题更加突出。每个案件都具有特殊性,事先就某些事项预设法律适用方案本身存在极大的风险;行政部门与法院会商有违国家机构的权限划分,妨碍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因而害及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司法之公信力,与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多有抵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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