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03年10月313,李某受雇于某私营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李某月工资为1500元,工资发放目为次月5目。但工作以后,李某才知道,该公司员工的工资每月按70%发放,其余的30%工资年底一次结清。因此,李某每月只得到1050元工资,其余的30%工资到年底才能领到。2006年4月3日,李某依法向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后续继工作。5月4目,李某在办理手续时发现,公司少发给其2006年1月至4月30%的工资1800元,公司劳资人员让奠在2006年年底来领取。李某于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公司立即补发所欠的工资,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450元。劳动争议仲裁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李某的要求是合理的,应予以支持,于是裁决该公司立即向李某支付2006年1月至4月工资的30%共1800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