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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独立的“非遗”许可使用制度构想

         

摘要

由于绝大多数非遗项目不符合现代知识产权法对保护客体的要求,大大缩小了非遗传承人的权利边界,不利于发挥市场机制对非遗传承的促进作用。为解决好第三人开发利用非遗的问题,激励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传承,通过修改《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建立独立于知识产权的非遗许可使用制度便非常必要。为平衡许可各方利益,并保证不会破坏非遗的本真性,可以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凡是非遗主体不够具体的,均由代表机构代行权利。同时,为公共利益需要,还应明确非遗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的适用情形。但无论使用许可是否有偿,被许可人都不得损害传承人的精神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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