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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刑法体系之构建——以其概念、范围及立法分类合理性为切入点

             

摘要

金融犯罪作为在金融活动中以欺诈、伪造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其范围应包括除金融领域中的贪污、贿赂犯罪之外的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规定的全部犯罪及单行刑法中规定的骗购外汇罪。金融管理秩序作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及"金融诈骗罪"共同保护的客体,当前我国在金融犯罪立法方面所采取的客体加行为的混合式分类模式不具备合理性,现行刑法应将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的内容纳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以遵循我国传统的客体分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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