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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企业污染犯罪中的监督过失责任

     

摘要

长期以来,对企业污染犯罪的处理有三种途径:一是对现场直接行为人进行归罪;二是对未在现场的监督者进行渎职或责任事故罪归责;三是对企业进行单位问责。企业作为当前环境犯罪的重要主体之一,如何将其内部人员的刑事责任更加细化与精确,既是实践实务之需,也是过失理论发展之趋。文章以监督过失理论的合理性与自洽性为路径,以我国当前企业污染犯罪为对象,研究如何对现实中企业内部监督者进行规范化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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