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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探索

         

摘要

新时代地方生态文明发展需要以法制为基础,依法促进与保障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当前中国已有五个地方出台了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的地方性法规。以青海和东莞两大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立法为例,其立法理念、内容、结构、功能、特色的考量以及法律实施前的立法阐释、法律实施中的功能细化、法律实施后的实效检验与立法完善值得借鉴。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立法应确立法规地位的中心性、定位的权威性和结构的全面性,突出强调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社会发展的首位,考察立法效能的重要标准应具有可操作性,做好立法前的充分调研,重视立法后的实效考察,积极跟进立法完善。各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创制省域、市域地方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法律制度,依法推进地方生态文明建设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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