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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补偿款村级留存问题的法律思考

     

摘要

土地补偿款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村级留存比例反映了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之间土地补偿款分配的利益博弈,这场利益博弈的本质是村民的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矛盾问题.实践中,许多地方的村民利用"一事一议"的优势制度安排,以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法律形式否定村集体对土地补偿款的留存权,将土地补偿款"分光花净",导致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弱化,服务村民的职能日益衰弱,以至于在严重的旱灾面前,丧失了组织乡村抗旱的基本功能.文章针对问题的成因分析,提出了解决土地补偿款村级留存问题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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