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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村级财务管理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

一、“村财乡管”的不合理性 1、“村财乡管”的做法不具备法律依据,侵犯了村集体财产所有权。村级财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属于全村村民及村民所委托的法定代表者。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组织。它不是基层政权的派出机构,所以不具有国家机关的性质。它的目的是实现“村民自治”,逐步增强民主意识,养成民主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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