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论监察机关的涉案财物处理权

论监察机关的涉案财物处理权

     

摘要

在涉案财物处理方面,《监察法》授予了监察机关两种处理权:程序性处理权与终结性处理权.在监察机关的涉案财物程序性处理权方面,应当增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力,并构建对涉案财物财产权限制程度不等的对物强制措施体系.在监察机关的涉案财物终结性处理权方面,应当根据涉案财物所有权的最终归属区分不同的涉案财物,采取不同的路径进行处理.另外,应当将部分案件的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合法财产与违法行为工具纳入监察机关的处理权范围之内.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