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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标准数字化问题研究

     

摘要

证据标准是证明标准的客观面相和前置条件,其本质上属于“程序准入”机制,包括“程序控制”和“心证隔离”两层含义。证据标准数字化的核心功能是控权而非放权,旨在实现应用系统对于“证据规格”和“证据基数”的机器筛查与控制。系统开发与应用须妥善解决权力偏向问题、认知偏误问题和司法心证“解模糊性”问题,重点包括:优化技术红利分配,调整系统定位和运行方法,合理限缩系统的功能覆盖面,保持证据模型的适度开放性,强化要件式裁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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