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精神损害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研究——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2款为切入点

精神损害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研究——以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5条第2款为切入点

         

摘要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后,“牛某某侵害未成年人案”成为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首例案件。自此对于该解释第175条第2款中“一般不予受理”的理解与适用出现了诸多争议。对该条款的理解若仍然坚持完全禁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中受理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立场,则无论在实体法层面还是程序法层面均已丧失正当性,而允许“例外情形”下援引该条款支持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既不违反“双重处罚”原则,也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和实践发展趋势。由于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并未对“例外情形”作出规定,因而应当从其他法律的规定中去探寻对“例外情形”的理解和适用。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改革实践为未成年被害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整体例外”提供了重要依据,而将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应当从赔偿范围、赔偿数额、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以及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机衔接这四个方面加以明确。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