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摘录

         

摘要

第十条地方社会主义学院是本级党委直属事业单位,由本级党委统战部门指导和管理。地方党委应当加强对社会主义学院的领导,主要包括:(一)把社会主义学院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和统一战线工作总体安排;(二)配备、考核社会主义学院领导班子;(三)制定党外代表人士参加社会主义学院教育培训政策,把教育培训和安排使用结合起来;(四)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学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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