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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律援助对象之学理分类

             

摘要

我国学者对法律援助对象的分类未能反映出法律援助的对象是"贫弱的人"这一本质属性。学理上,以"贫弱"为标准,因经济绝对"贫弱"而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是法律援助的一般对象;因生理、心理、自由、文化等相对"贫弱"而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是法律援助的特殊对象。据此,法律援助对象之学理分类可以系统解构为一般对象和特殊对象。一般对象,可分经济绝对贫弱的公民和法人;特殊对象,又可基于不同的因素引出不同的对象。这一学理分类的法律实益在于:理论上,彰显了法律援助对象在确定上的平等价值和权衡优先原则,能提升法律援助对象理论的学术品味;实践上,统一了法律援助对象分类的标准,既能修补传统"经济困难"(经济绝对"贫弱")标准的缺陷,又能满足法律援助对象日益扩张的现实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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