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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视角下破坏民用航空设施犯罪新解读

     

摘要

风险社会视角下,破坏民用航空设施犯罪在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及犯罪性质等方面体现出新特点,需要对民用航空安全法益进行前置化保护.针对破坏民用航空设施犯罪的立法缺陷,需增设抽象危险犯—破坏民用航空设施罪,并配置合理的法定刑,回应风险社会对民用航空领域犯罪的冲击,从而实现与国际公约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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