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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保险法中的消费者保护——以保险合同法总则为重点

     

摘要

<德国保险合同法>和我国<保险法>的最新修改都集中体现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德国保险合同法>订立原则放弃了保险单模式,采取申请模式或邀请模式:全面改进了保险人和中间人的指导义务和信息义务,增强了保险透明度;统一规定了书面的义务履行方式和保险人与中间人的文献资料义务,有助于减少证明困难;确立了投保人的撤回权,在归责原则上放弃了全有全无原则,采取比例规则,极大地提高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我国新<保险法>虽然改善了对消费者的保护,但不尽如人意之处仍然很多.<德国保险合同法>的具体制度规定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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