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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应给予第三人利益合同一席之地——从网购快递合同谈开去

     

摘要

作为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例外情况,第三人利益合同并不是一种具有标准体例的合同类型,而是一种实践状况的概括描述,对于现代社会的交易顺利进行举足轻重.第三人利益合同不以第三人的意思表示为必要而径自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成立以致生效,其使得第三人直接而独立地取得合同赋予的独立请求权.我国《合同法》中尚未对第三人利益合同作出相关规定,但是仅从网购快递事业快速发展而产生的各种纠纷这一视角观之,第三人利益合同就有极大的存在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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