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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14条与第115条关系之再思考

         

摘要

《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到底是未遂犯和既遂犯的关系,还是基本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关系,学界一直存有争议.两种解读模式在主观责任、犯罪形态和刑罚适用层面都存在着差异.但究其实质,“未遂犯-既遂犯”模式以法益实害结果为导向,而“基本犯—结果加重犯”模式以法益危险状态为导向.通过探究立法原意,立法者其实采用了“基本犯—结果加重犯”的立法模式.为了对公共安全法益起到更好的保护,我们应选择“基本犯—结果加重犯”的解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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