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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受贿赃款数额认定当中'扣除法'之我见

         

摘要

在认定贪污受贿脏款数额时,将用于公务支出的予以扣除,这种做法不符合刑法理论,还会引发案件性质认定困难、执法混乱等一系列问题,必须正本清源,处理好赃款去向与量刑轻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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