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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司法管辖权确定

         

摘要

网络的普及使知识产权侵权愈加严重,而网络空间和物理空间天然的差别使传统司法管辖权基础受到冲击,但"原告就被告"、"侵权行为地规则"的理论精髓仍具有生命力,只是在适用中需要结合网络空间的特性加以考虑。在一般案件中,被告住所地法院依然享有优先管辖权,而在原告相对被告为弱者,且原告住所地不妨碍取证时,"原告就被告"原则可以被突破。同时,服务器所在地、计算机终端所在地作为侵权行为地也应当拥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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