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合作社立法与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合作社立法与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经济发展

         

摘要

合作社作为弱者的组织,起源于个体劳动者经济联合的需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于我国广大的欠发达地区农村来说,合作社是小农家庭进入市场的桥梁和纽带;是农业产业组织的主体;是农村参与式发展模式的组织载体;是农村治理结构改革的组织基础;是提高农民社会经济地位的主要途径。合作社立法是合作社发展的必然要求,只有通过合作社立法,明确界定农业合作社的内涵与外延,确立农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和法律地位,规范合作制度,才能促进农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