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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仇的法理问题研究——以中华法系为对象

         

摘要

法律中的复仇自简单社会的血族复仇承继、进化而来,随着古代法律的发展而逐步退隐.在中华法系的礼法体系中,复仇取得了“礼”与“律令”的双重存在.由于特殊的家产制社会所具有的血缘制性质、国家所有制的经济制度、家国一体的政体、以孝为核心的意识形态,特别是礼在中华法系中的“基础规范”性质,以礼为主要载体的复仇在中华法系中获得了顽强的生命力.由于礼的强势支撑,复仇在律令中虽然屡次被禁,但终清之世它一直存在.容纳复仇的礼法体系是一个自相矛盾的、高度不确定的工具体系,因此无法走到现代,更无缘法治.现代法律通常不规定本质上是自力救济的复仇,但是复仇的恢复性正义精神未灭,它实际上,也应该是裁判考量的重要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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