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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免税进口料件税收控管办法的思考

         

摘要

财税字[1997」14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生产企业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日料、件加工复出口的,准许其在计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征税税率计算税额予以抵扣,货物出口后,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其退税或抵免税额时,也应对这部分进口料件按规定退税率计算税额并予扣减。这一规定对减轻“进料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加速企业资金周转都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对如何准确、合理地计算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现行政策规定未予明确,因此,人们普遍反映在日常税务管征中这一问题较为棘手。为此,笔者拟就现行免税进口料件税收控管办法逐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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