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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法教义学阐释

             

摘要

妨害安全驾驶罪的成立应立足于结果归属和主观归责的考察。就结果归属而言,行为不法的归责根据是风险支配原理,即妨害驾驶行为使公共交通工具脱离原本安全行驶的状态,进而支配公共危险结果。结果不法的判断,应侧重于对抽象公共危险的判断。就主观归责而言,本罪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规范统一。依据类型化思维,可将本罪分为“使用暴力型”“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型”以及“擅离职守型”,无论是何种类型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都必须具备“干扰适足性”,否则不具有刑事可罚性。为防止单纯以危险结果反推行为违法性的不当做法,有必要积极发挥主客观归属理论在解释构成要件、限定处罚范围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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