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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不明抛掷物致害责任之比较研究

         

摘要

对高空抛掷物行为的规制可追溯至罗马法,它体现为罗马法上具有准私犯性质的倒泼物或投掷物致害责任。多数近现代国家的民法典未对高空抛掷物且致害人不明的侵权作出明确的规范,而是通过解释适用建筑物的整体责任、过错一般条款、监管责任来处理。英美法系国家则通过驳回原告诉求或事实自证原则来应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要求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补偿责任,该条虽为进步之举,但未对补偿责任的责任形态与内部责任份额分担作出明确规定。因果型比例责任理论可用以解决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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