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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理由否认义务化的理论证成与制度构建

     

摘要

在民事诉讼中,否认表现出附理由否认与单纯否认两种形态.相较于单纯否认,附理由否认具有促进争点形成、保证法院证据调查的方向性、促进和解的达成,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诉讼效率的优势.我国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础确立附理由否认义务,同时需要完善具体化义务、当事人本人出庭制度、法官释明义务等配套措施.基于司法效率的价值考量,应当以一般义务说作为附理由否认义务的适用范围,进而对单纯否认的效力不予认可,即当事人不为附理由否认时发生拟制自认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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