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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局、归因及抉择:平潭实验区管委会法律性质分析

     

摘要

我国传统行政主体理论的三大缺陷导致其缺乏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这类新型主体的定位能力.运用传统理论,无法将实际行使行政权力的平潭管委会归入派出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派出机构、受委托的组织中的任何一类.在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框架下引入公务法人制度,以之定位平潭管委会法律性质并弥补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缺陷是现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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