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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主义在商事裁判中的适用

             

摘要

外观主义作为裁判规则直接适用在商事裁判中的理由在于其具备规范的法律结构,具有裁判权源属性.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外观主义应仅适用于商事组织外部关系.从外观主义的规范目的出发,适用外观主义的第三人的范围应限定为交易第三人;在具有辗转流通性和文义性的票据关系中,善意第三人的范围不限于外观事实的直接当事人,还包括具备善意信赖要件的后手.在第三人注意义务的裁量中,应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形及相对人身份.此外,本人与因在商事领域呈现相对弱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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