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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约法的角度谈WTO法

         

摘要

WTO的法律制度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法中发展最快、最新、最具活力的法律门类。WTO法从实体法到程序法都具有自己的特色。英文缩写的WTO具有三位一体的功能:一是指国际组织———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二是指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Negotiationforum),WTO的前身GATT(关贸总协定)在其近半个世纪的运转中,几乎全都是靠各贸易国谈判磋商来达成共识的。GATT所主持的八个回合的贸易谈判,成果丰硕,为WTO规则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三是指WTO规则体系,即以《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为正文,其余协议、谅解等作为附件而合成的一个原文(英文本)长达634页的、宏大的条约群体。由此观之,WTO蕴意深厚,非本文可涵盖,所以本文将仅在规则体系或条约群体的层面上试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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