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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特征

         

摘要

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决定了其法人治理结构应按照股份合作制的要求,体现“民有资本民营化”,并将经营目标定位为商业化可持续发展。但改革中,省级政府通过省级联社将中央政府赋予其对农村信用社的依法管理演变为行政管理,省级联社的派出机构是强化的手段,农村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呈现出“民有资本官营化”的特征,因而导致难以建立稳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解决措施:一是督促省级政府依法管理农村信用社、省级联社正确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二是撤销淡化省级联社的派出机构的职能;三是提高农村信用社“三会”成员素质,提高股权集中度,增强农村信用社自我管理能力,内生反对行政干预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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