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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创新与我国金融产权制度关系的探讨

         

摘要

从理论上否定我国已发生金融创新的说法.文章从经济学意义的创新理论出发,沿我国金融改革的现实路径,所得出的一个结论是:我国至今并未出现过金融创新.因为任何创新活动的形成所暗含的一个基本假设,是必须存在以"内在因素"为本的创新主体为前提,才能在外部环境的刺激下,获得创新的原动力.这里认为迄今为止我国包括商业银行改革在内的金融改革,实际上全是由政府效用函数所牵引的政府行为.我国商业银行受金融产权关系的制约,尚未真正成为创新主体,也不存在创新的"内在因素"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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