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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融创新与我国金融产权制度关系的探讨

             

摘要

任何创新活动的形成所暗含的一个基本假设,是必须存在以“内在因素”为本的创新主体为前提,才能在外部环境的刺激下,获得创新的原动力。迄今为止,我国包括商业银行改革在内的金融改革,实际上全是由政府效用函数所牵引的政府行为。我国商业银行受金融产权关系的制约,尚未真正成为创新主体,也不存在创新的“内在因素”与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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