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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药类型化下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法律制约

         

摘要

cqvip:我国《专利法》没有对中药专利申请的要求进行特殊要求,只要中药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均可以申请专利。但是,中药知识的载体形式对中药专利申请产生不同的法律制约。传统意义上的中药,包括符合《药晶管理法》规定的狭义中药、民间药、中药材和野生药材资源。其中,野生药材资源之发现、种植和培育方式,未纳入专利权的客体范围,应以植物新品种权进行保护冲药材源自野生药材,一般只可以申请方法专利,无法申请产品专利;民间药(中药传统知识)缺乏新颖性和创造性,难以申请专利,但可以作为狭义中药的在先技术,使中药发明丧失新颖性、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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