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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害给付的重新阐释

     

摘要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最典型表现就是加害给付,而传统做法是选择一种请求权来加以解决.但有其不合理和显失公平之处.尤其是当固有利益损害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时,如何在加害给付中正确体现全面赔偿原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单纯运用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都无法做到全面赔偿.所以在违约责任中扩大保护范围,在特定案例中考虑精神损害赔偿的采用,是一个需要在理论和实务中加以重新阐释和重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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