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领域公务员可罚性

             

摘要

环境领域公务员的可罚性具有特殊重要性,其认定也特别复杂.当公务员的职务行为危害环境时,刑法对公务员的权利滥用有一般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考虑构成环境犯罪的共犯或间接正犯.公务员以不作为的方式危害环境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对于违法的核准或许可不加以撤销,二是不干预违法的环境破坏行为.如果公务员居于防止侵害环境的保证人地位则可以以不作为构成环境犯罪.保证人地位的认定要考虑形式与实质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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