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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书记员的讯问主体资格省思——基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2条的分析

     

摘要

检察机关书记员作为检察辅助人员仅能从事辅助业务,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82条将书记员作为讯问主体的规定有违《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的立法精神,可能导致讯问程序的正当性受到质疑,迟滞案件侦查进程,司法责任也不能有效落实,也可能给公安机关侦查部门造成不良示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人民检察院的职能,对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讯问主体必须是两名以上检察人员,除此之外的案件办理过程中,书记员在讯问中可以从事辅助性质的记录、录入、整理工作,但并非讯问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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