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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的理性回归

     

摘要

贩卖毒品罪的既未遂标准在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论且无统一标准,刑法理论对此也众说纷纭,形成了“合意说”“买入说”“进入实质交易说”“交付说”等不同观点。在梳理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分析贩卖毒品罪既遂标准特殊性的成因并得出贩卖毒品罪的既遂标准应当与一般商品的交易规则相契合。贩卖毒品罪是过程行为犯,应当以毒品的“交付”为行为完成标志。对贩卖毒品罪应当以“交付说”为既遂标准,对于控制下交付的贩卖毒品行为应当实质地贯彻“交付说”。对于人货分离和邮寄方式贩卖毒品的行为,也应当以与交付等价的实际进入毒品放置地点、签收毒品包裹行为为既遂标准。对于毒贩被抓获后从其住所、车辆查获的毒品应当在坚持交付既遂标准前提下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预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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