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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处理建议研究

     

摘要

对于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只能提出"处理建议",而不能直接对其效力进行宣判,此种处理方式存在缺乏普遍约束力和制定机关责任不明确的问题。尽管解决问题的最终出路在于将"处理建议"改为"司法判决",但目前可以从保障司法权独立行使,提高处理建议的约束力,以及明确制定机关赔偿责任入手,以充分发挥处理建议的制度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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