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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主观罪过与人格态度的视角差异

     

摘要

明晰主观罪过与人格态度的视角差异具有重要意义.从司法功能看,主观罪过以行为为视角、以定罪为主要取向,人格态度以行为人为视角、以量刑为主要取向.从体系地位看,《刑法》第37条是合理衔接《刑法》第13条和第5条并指导司法人员公正量刑的一个重要条文.从制度属性看,人格态度的动态性和可塑性从根本上决定了减刑、假释主要是一种量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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