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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货币的私法性质——以日本Bitcoin.Cafe数字货币交易所破产案为中心

     

摘要

数字货币,是一种具有财产性价值属性的电磁记录型数据.数字货币在其依存的区块链体系中所彰显的与不特定者之间的支付对价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互换性、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进行转移的在线转移性等特点,得以从数据说的角度,将其作为一种数据性财产权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对其私法性质进行讨论.有鉴于我国民法总则已将数据纳入保护客体的范畴,数字货币作为数据之一种,理应成为一种新型法律客体,在得到法律理论支撑的基础上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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