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论我国董事离任义务之完善

论我国董事离任义务之完善

         

摘要

以董事离任的时间为界,公司董事负担的义务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在任义务和离任义务。我国现行法律对董事的离任义务虽略有涉及,但也仅限于对不得泄漏商业秘密和竞业禁止的规定,且一般都层级较低,这也导致了我国目前大量涌现的离任董事违反离任义务、侵害原公司利益的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尴尬。建议应在《公司法》中增设关于董事离任义务的条款,对董事的离任义务及其责任追究机制作出明确规定。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