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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业协会的行政诉讼当事人地位——基于社会公权力视角

         

摘要

行业协会与政府之间可以存在行政委托关系,获得代理委托机关办理行政事务的权利或资格,但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行业协会与协会成员之间既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行业协会在自治过程中作出对成员的惩戒、处罚等决定,属于行使社会公权力行为。社会公权诉讼应纳入行政诉讼。行业协会因行使社会公权力的行为而被协会成员提起诉讼,则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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